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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成艳春诉张振广、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艳春,张振广,姜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成艳春,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振广,男,1972年9月3日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姜春艳,女,1974年5月27日生,住址同上,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艳春诉被告张振广、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艳春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成艳春负担。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