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465一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军,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465一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军。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被执行人李东善。本院执行徐建军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的房、地产,青州市有关部门正在拆迁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