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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85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诉被告王仁有、王占军、王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851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负责人王井洲,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被告王仁有,男。被告王占军,男。被告王福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诉被告王仁有、王占军、王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回原告430.00元。

审判员  徐勤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