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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马卫峰,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成咨询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