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马卫峰,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成咨询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新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