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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某。被告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祚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