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王某。被告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建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祚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