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华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小松与方谢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王小松。被告谢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松与被告方谢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兴平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小松承担。审判员 谭 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斌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