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岳池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秦嘉斌,男,生于2000年6月14日,汉族。申请人秦雪莲,女,生于2004年10月18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陆大见,男,生于1954年9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系秦嘉斌、秦雪莲之祖父。法定代理人李树兰,女,生于1954年7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系秦嘉斌、秦雪莲之祖母。委托代理人杨顺宏,岳池县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秦嘉斌、秦雪莲申请宣告李玉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玉丽,女,生于1981年7月5日,汉族。系秦嘉斌、秦雪莲之母。李玉丽之夫秦翼隆2009年12月在新疆打工时出车祸死亡,李玉丽春节后外出,3月份就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1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了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玉丽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玉丽从2010年3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且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了寻人公告。三个月的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李玉丽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李玉丽为失踪人。故,申请人秦嘉斌、秦雪莲要求宣告其母李玉丽为失踪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玉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文贵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张跃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