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791号原告郭胜利。原告宁芳利。被告孙兵。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区高新4路**。被告宪锁民。被告刘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利、宁芳利与被告孙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宪锁民、刘慧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胜利、宁芳利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胜利、宁芳利与被告孙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宪锁民、刘慧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利、宁芳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回原告3174元。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