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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791号

郭胜利、宁芳利与孙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胜利;宁芳利;孙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宪锁民;刘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791号原告郭胜利。原告宁芳利。被告孙兵。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区高新4路**。被告宪锁民。被告刘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利、宁芳利与被告孙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宪锁民、刘慧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胜利、宁芳利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胜利、宁芳利与被告孙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宪锁民、刘慧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利、宁芳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回原告3174元。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