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乔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牟景泉与刘海元、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景泉,刘海元,张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牟景泉。370725197307190699被告刘海元。被告张红燕,昌乐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两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景泉与被告刘海元、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李庆舜自愿提供客车一辆(鲁G×××××)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