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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光智诉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智,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智,男,生于1952年2月2日。被执行人马龙,男,生于1987年8月2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执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0日内履行判令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广智于被执行人马龙自愿放弃执行的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执行马龙依据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广智赔偿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陇执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