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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华、于波清、李庆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华,于波清,李庆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被执行人:王志华。被执行人:于波清。被执行人:李庆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华、于波清、李庆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华、于波清、李庆叶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