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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751号

张迎春与宋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张迎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明顺,农民。被告宋辰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宋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迎春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志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