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瑞力木纸制品加工厂,住所地:珠海市。投资人:刘兴忠。
委托代理人:刘祥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冰梅,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林。
原告珠海市香洲瑞力木纸制品加工厂诉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珠海市香洲瑞力木纸制品加工厂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瑞力木纸制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26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瑞力木纸制品加工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