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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52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鲍承雄、陈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鲍承雄,陈舒,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526-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责人:钱理彤。委托代理人:尉靖靖、丁少华。被告:鲍承雄。被告:陈舒。被告: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传良。委托代理人:尹先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鲍承雄、陈舒、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承雄、陈舒、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6元减半收取计164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5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