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37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英,董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37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被执行人董世勋。王兰英诉董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世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兰英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董世勋名下房产1套,遂于2012年11月2日将该房产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房产并非董世勋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董世勋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