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738号申请执行人唐宁,男。委托代理人李明、曹涵。被执行人王艳梅,女。申请执行人唐宁与被执行人王艳梅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4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宁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艳梅名下仅有房产一套,且已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和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查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明于2012年11月6日表示不需要再对该房产轮候查封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7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宁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艳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臧振华
审 判 员 李 坤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