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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700号

王月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月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700号

申请人:王月彤。

法定代理人:尚红欣,男。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月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赔偿费35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