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汝发与孙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发,孙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汝发,男。委托代理人尤艳涛、石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发诉被告孙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发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汝发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张汝发负担。审判员 许照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