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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外初字第65-6号

杭州申越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家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65-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申越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刚。

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家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飞。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申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家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应被告申请作出(2012)绍商外初字第6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被告申请解除对原告的财保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申越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