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65-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申越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刚。
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家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飞。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申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家艺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应被告申请作出(2012)绍商外初字第6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被告申请解除对原告的财保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申越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