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474号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47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