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47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召军 关注公众号“”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47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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