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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牡执字第990号

陈堂申执行案裁定书(24)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堂申,胡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990号

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

被执行人:胡明春,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明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明春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市中支行账户23×××28内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