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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徐天赐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赐,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徐天赐,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郭帅,男,汉族,渭南市体育学院学生。法定代理人郭高军,男,汉族。原告徐天赐与被告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天赐诉称:被告郭帅在2012年上半年多次去原告商店总共赊账3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偿还原告欠款393元;2、判令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利息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天赐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天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