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徐天赐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赐,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441号原告徐天赐,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郭帅,男,汉族,渭南市体育学院学生。法定代理人郭高军,男,汉族。原告徐天赐与被告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天赐诉称:被告郭帅在2012年上半年多次去原告商店总共赊账3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偿还原告欠款393元;2、判令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利息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天赐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天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