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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小民初字第1728号

金宝顺与刘伯东、刘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宝顺,刘伯东,刘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小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金宝顺,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安县通达电脑桌厂业主,住河北省文安县兴隆宫镇贾村。被告刘伯东,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聚鑫桌椅经销部业主,住太原市南内环小区20号楼1单元601号。被告刘玉德,男,1961年5月9日出生,太原市小店区聚鑫桌椅经销部职工,住太原市南内环小区20号楼1单元601号。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受理的原告金宝顺诉被告刘伯东、被告刘玉德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宝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金宝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敬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凤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