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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寿县常宁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