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寿县常宁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