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华莹与孙亮、解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莹,孙亮,解学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华莹。委托代理人成赟、蒋照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被告解学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莹与被告孙亮、解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华莹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华莹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