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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华莹与孙亮、解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莹,孙亮,解学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华莹。委托代理人成赟、蒋照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被告解学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莹与被告孙亮、解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华莹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华莹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