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催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横河中环纸箱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中环纸箱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催字第249号申请人:慈溪市横河中环纸箱厂(组织机构代码证:L1774026-X)。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寺下。负责人:孙迪初,该厂厂长。申请人慈溪市横河中环纸箱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800053/94179168、出票日期2012年8月2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泰和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横河镇城南纸箱厂、付款行招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横河镇城南纸箱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横河中环纸箱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横河中环纸箱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