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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耐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邦耐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耐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忠。被执行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晓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