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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