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