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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与吴志锋、吴霞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吴志锋,吴霞红,孙冬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商初字第3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负责人:吾利民。委托代理人:曹顺生。被告:吴志锋。被告:吴霞红。被告:孙冬冬。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为与被告吴志锋、吴霞红、孙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曹顺生、被告吴霞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锋、孙冬冬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起诉称,原告原名中国农业银行衢州衢江支行。2009年7��22日,被告吴志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吴霞红、孙冬冬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后原告依约放贷,但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吴志锋归还借款50000元及截止2012年5月21日前的利息12988.44元,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900元;2、判令被告孙冬冬、吴霞红对被告吴志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吴志锋归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孙冬冬、吴霞红对被告吴志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霞红答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是现在没有钱还该笔债务。被告吴志锋、孙冬冬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出示:1、变更登记情况一份,证明原告变更后的身份情况;2、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吴志锋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吴霞红、孙冬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3、个人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吴志锋发放贷款的事实。被告吴霞红经质证对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吴志锋、孙冬冬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力。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提供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且被告吴霞红没有异议,能够证明借款的基本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志锋于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贷款50000元,合同约定年利率5.841%,借款期限至2010年7月21日,并由被告吴志��、孙冬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还贷。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吴志锋借款后未归还借款并支付全部利息,其行为已属违约。被告吴霞红、孙冬冬作为借款的保证责任人,理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借款50000元及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霞红、孙冬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吴霞红、孙冬冬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吴志锋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58元,由被告吴志锋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吴霞红、孙冬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戚雪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姁毅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