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合江县佛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女,生于1973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夫妻矛盾,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与其家人及原告无联系,夫妻分居长达4年之久,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其子何林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林。原、被告婚后常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被告于2008年4月离开原告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所在村委会证明、何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之胞姐夫冯正华、原、被告之子何林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抛夫弃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达四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因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其子何林应由原告何某某抚养为宜。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二、子何林由原告何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昆仑人民陪审员 匡维秀人民陪审员 甘祥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