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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94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社理事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费54705元,退给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