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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24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4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李洪,行长。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胶平路330号。法定代表人文完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潘汝锋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