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宋雪燕与陈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燕,陈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485号申请执行人:宋雪燕,农民。被执行人:陈建祥,居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1号宋雪燕与陈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雪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建祥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雪燕人民币30万元,诉讼费6520元、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宋雪燕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建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