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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知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丽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赵丽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知初字第11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传。委托代理人:杜平。委托代理人:邢锟。被告:赵丽权。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丽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惠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