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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6号原告尹某某,男,1992年5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尹亚锋,男,1969年9月6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1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1968年度10月16日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9日23时20分许,被告张某某朋友李某某驾驶车沿渭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偏转一区门前,向南行驶左转弯时,与他无证驾驶的沿渭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致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尹某某医药费21670.9元含被告已付4000元,营养费42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3042.37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请求被告按责任赔偿。经审理查明,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总限额122000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尹某某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尹某某损失24500元(其中医药费21670.9元含被告已付4000元,营养费42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3042.37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按责任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