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永武诉被告宋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武,宋长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884号原告罗永武,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宋长营,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武诉被告宋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武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875.00元,由原告承担438.00元,退回原告437.00元。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