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韩振庆与刘华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庆,刘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韩振庆被执行人刘华庆本院在执行韩振庆与刘华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华庆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宋树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英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