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六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吉中行初字第20号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住所地本镇北阳村。负责人李友,社长。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六社,住所地本镇北阳村。负责人陈德君,社长。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北阳村三社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周晓东审判员 于晓峰审判员 钱 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隋雨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