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毋凤珍。被执行人段永刚。本院在执行毋凤珍与段永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执行标的88318.52元,执行费1225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0060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