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属确认之诉,非给付之诉,本案无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田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