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升富与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前贾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富,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前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720号原告王升富。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前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贾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富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前贾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升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89元,合计3522元,由原告王升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