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吉中行初字第22号原告代国良,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代国良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