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中行初字第22号

原告代国良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良,吉林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吉中行初字第22号原告代国良,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代国良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