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49号
原告:汪义婵。
被告:陈波。本院审理原告汪义婵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义婵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义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撤诉减半收取132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49元,由原告汪义婵负担。
审 判 长 宣相春
代理
审判员 马孟祥
人民陪审员 桓宗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