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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49号

汪义婵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义婵,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49号

原告:汪义婵。

被告:陈波。本院审理原告汪义婵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义婵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义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撤诉减半收取132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49元,由原告汪义婵负担。

审 判 长  宣相春

代理

审判员  马孟祥

人民陪审员  桓宗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