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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刑初字第00149号

索亚玲与刘军会遗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弃
当事人
索亚玲,刘军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刑初字第0014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亚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诉讼代理人索维哲,男,现年7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系索亚玲之父。诉讼代理人索永锋,男,现年60岁,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财政局家属院。系索亚玲之叔父。诉讼代理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军会,男,现年5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系索亚玲之夫。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亚玲以被告人刘军会犯遗弃罪,并要求给付治疗费15万元。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索亚玲因患肺癌于2012年8月11日去世,诉讼代理人索永锋根据自诉人索亚玲的遗嘱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索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亚玲撤诉。

审 判 长  王有祥

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

人民陪审员  任瑞治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