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460号原告程某,女。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460号原告程某,女。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