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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460号

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460号原告程某,女。被告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