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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裴向东与裴文怀、裴香春、刘利娟、裴遥宁、裴遥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向东,裴文怀,裴香春,刘利娟,裴遥宁,裴遥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裴向东。被告裴文怀。被告裴香春。被告刘利娟。被告裴遥宁。被告裴遥含。委托代理人裴香春。原告裴向东与被告裴文怀、裴香春、刘利娟、裴遥宁、裴遥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向东、被告裴文怀、裴香春、刘利娟、裴遥宁、裴遥含的委托代理人裴香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向东诉称,原告裴向东与裴芯立是叔伯兄弟关系。2008年7月19日裴芯立从我处借款140000元。有裴芯立出具的欠条为证。后裴芯立偿还借款30000元,未偿还110000元。2010年7月24日裴芯立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裴文怀、裴香春系裴芯立的父母,被告刘利娟、裴遥宁、裴遥含系裴芯立的妻女,因五被告在借款时与裴芯立共同生活,要求五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裴文怀、裴香春、刘利娟、裴遥宁、裴遥含辩称,我方对此事不知情,不认可。原告裴向东向本院提交了裴芯立生前为其出具的欠条及写有裴芯立笔迹的书面材料。被告裴文怀、裴香春、刘利娟、裴遥宁、裴遥含对此不认可也不申请对笔记的司法鉴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9日原告裴向东借款140000元给裴芯立,现原告裴向东主张110000元。又查明,裴芯立于2010年7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明,裴芯立生前与被告刘利娟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裴文怀、裴香春系裴芯立的父母,被告裴遥宁、裴遥含系裴芯立的女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调查笔录、欠条及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利娟作为裴芯立生前的妻子应当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履行向原告裴向东偿还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利娟向原告裴向东偿还借款11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裴文怀、裴香春、裴遥宁、裴遥含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刘利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峻山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凤艳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