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吴尚东,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尚雨,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尚东与被告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素梅
代理
审判员 杨秋芬
人民陪审员 勾丽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效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