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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秀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石,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696号申请人:张秀石。委托代理人:侯晓玲,女,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负责人:阎喜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赔偿费26.397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