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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5408号

黄建华与张木楚、黄梅县兴亿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建华,张木楚,黄梅县兴亿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5408号原告黄建华(以下简称原),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委托代理人黄清锦,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被告张木楚,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春。被告黄梅县兴亿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金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景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祥东路108号鸿运大厦1501A。负责人颜永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华与被告张木楚、黄梅县兴亿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华负担。

审判员  柯天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雪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