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悦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悦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华夏科技楼二楼C区。法定代表人刘登攀,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诚悦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玉路北侧圣佐治科技工业园10#厂房3-4层。法定代表人陈泽明。被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毅翀。委托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肖肖,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悦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1150元给原告深圳市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文卿人民陪审员 赖远琼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映琼 来源:百度搜索“”